查看: 3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6年第4期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文献索引摘录 |来源: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6年第4期

[复制链接]

73

主题

133

帖子

597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9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17:2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6年第4期资料索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部分)

来源: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6年《民商法学》期刊第4期。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6年《民商法学》期刊第4期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资料部分索引摘录,如欲查找引用,请务必核对原刊。 婚姻家庭法论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以法社会学为视角/熊金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15.6.5~9
生育政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及对策/许莉∥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15.6.22~ 28
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的法律研究/唐学军,陈晓霞,杨长海∥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5.11.90~96,135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探析/杜启顺∥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武汉),2016.1.107~108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同性婚姻权/江振春∥江苏社会科学(南京),2016.1.129~ 136
家庭儿童虐待中的权利冲突及其法律控制/李静,宋佳∥广西社会科学(南宁),2015.12.121~ 126
试论夫妻共有房产被“善意取得”后的救济/ 彭江红,罗琴∥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6.22~ 25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检讨与重构/刘仲平∥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38~ 43
离婚救济制度的辨析与重构/龙翼飞,侯方∥法律适用(京),2016.2.32~ 36
离婚诉讼中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途径/宋建威,金石∥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京),2015.11下.29~ 32
夫妻离婚的著作权收益分割问题探析/刘宁∥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东营),2015.6.49~ 54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闫晓英,周京∥社会福利:民政论坛(京),2015.11.25~ 27
德国探望权纠纷解决制度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陶建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石家庄), 2016.1.60~63
继承法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关系之考察/陈英∥政法论丛(济南),2015.6.123~ 129
我国特留份制度之建构研究:基于比较法视角/李静∥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42~ 49
遗嘱执行人:属性与规制/司丹∥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54~ 56
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樊志军,刘耀东∥人民论坛(京),2016.1中.127~ 129
遗产范围界定的误区与修正/黎乃忠∥法学论坛(济南),2016.1.79~ 84
学术动态和书评21世纪家庭法和家事司法之实践与变革:2015年“21世纪家庭法和家事司法:实践与变革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陈苇,陈钊∥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15.6.29~34

主  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
编辑出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中心主任:武宝瑞
总编辑:高自龙
副总编辑:钱蓉 李军林
责任编辑:刘明昭 王春磊
编辑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文化大厦
电  话:(010)82504550-2151
通  信:北京9666信箱
邮政编码:100086
电子信箱:zfs@zlzx.org
刊  号:ISSN 1007 - 0540
CN 11- 4263/D
出版日期:每月9日
发  行:北京报刊发行局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民商法学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邮发代号:2-979
印    刷:廊坊市广阳区九洲印刷厂
订  购:全国各地邮局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市场部
订购电话:(010)82503438、82503412
(010)8250344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人大支行
户    名: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账  号:344156031742
广告热线:(010)62514919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0086号
书报资料中心网址:http://www.zlzx.org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微信号:18612522122)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微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4、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5、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6、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政治性等帖子。  7、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8、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上的,但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较为明显的营销宣传文字及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的推销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微信公号名片、个人微信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严禁将相关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上再推荐网页链接的变相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功利性商业推广做法(“家事法苑”公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如果分享可参考),请群友自律!  9、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如确需经常性转发使用,则宜注明转自“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  10、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11、关于入群开通微信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 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微信群管理政策,500人为上限,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第41—100位,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而第100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即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涉嫌违法,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①用户点击微信界面下方的【我】,即可找到并进入【钱包】。
②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添加银行卡】。
③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手机号。
④填写银行卡信息,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5年10月31日

“家事法苑”(famalw)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